Q:华律师,您好,请问: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况的,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处理,就不再被支持了吗?
第一,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严重违纪的情形,单位没有及时作出劳动关系的处理,及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辞退,那么此后,不得再以此为由作出辞退,否则不被法律支持。
第二,关于劳动关系及时处理的问题,并非本次实施细则新增内容,2018年的实施细则中就有完全一致的内容规定。
第三,关于劳动关系的及时处理的目的并非限制用人单位作出劳动关系的处分权,而是告知用人单位如员工存在违纪事实应应及时处理,否则,使得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状态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均无法进行保障。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