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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如何解读“黄宗羲定律”?)

时间:2024-01-06 16:02:37阅读:

黄宗羲定律(如何解读“黄宗羲定律”?)

关于《明夷待访录》一书黄宗羲,是我国伟大的启蒙主义思想家。他的父亲是明末与以魏忠贤为代表的阉党作斗争的东林党人的主要成员,黄宗羲受其父影响,加入复社并成为该团体的主要成员,与魏的余党阮大铖继续作斗争。后来,阮大铖实施屠杀阴谋,黄宗羲侥幸脱逃,返回家乡。之后,满人入关,灭明建清,黄宗羲带领家人英勇抗清,但终以失败而告终。此后,黄宗羲便从现实斗争转向了对历史的反思。《明夷待访录》就是这反思的成果之一,也可以说是他最光辉的代表之作,而“黄宗羲定律”的提出也源于此书。“明夷”,一般认为是《周易》六十四卦中的第三十六卦之卦名,其主要意思是指日没于地下,隐含之意就是贤者被贬抑,遭迫害。在《待访录》中,含有一个典故:“箕子之见访”箕子,殷商时人,名胥余,是纣王的伯父,官太师,封于箕。纣王淫逸,箕子曾加劝谏,纣王不但不听,反而将他贬谪为奴。箕子披发装疯,纣王因此而将他囚禁起来。周武王伐纣后,不但释放了箕子,并且去拜访他,向他求教。箕子便将自己的政治方略、经国大法贡献给了武王。黄宗羲以箕子自比,所以,他把自己的“为治大法”记录成书,以待将来的贤明统治者来访。

“黄宗羲定律”之解释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黄宗羲解释了“何谓积累莫返之害”: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只对田土收税,对地不对人,即“止税田土而已”到魏晋时期,“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就是说,在对田土征税之外,对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组织征收布帛等实物税。到唐朝前期,开始实行“租庸调法”,其执行的原则是:“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即在对田、户收税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丁税。中唐以后,因均田制被破坏,民户流亡,杨炎改租庸调为两税法,“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入于租”宋沿袭其法,以为两税之外尚别有丁赋可征,不知实己是重复征税了,明以后改行一条鞭法,又步前尘,税额不断积累。因此黄宗羲强调,今欲定税,必须严格限于田租,并且必须对授田与民自有田分别对待。黄宗羲对封建社会田制的这种一针见血的批判,在清朝时期进行的“摊丁入亩”改革中得到进一步的证明。后有人用公式将之形象化地表达为:唐代:两税法=租庸调+杂派宋代:王安石变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明代: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清代: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通式:bn=a+nx。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

显然,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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