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工程招标。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招标。先定后招,合同无效。
二是支解发包。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三是违法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是无资质承包。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无资质承包,合同无效。
五是合同无效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六是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人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是质量认证。工程质量和造价有纠纷,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单方不要聘请第三方认证,应双方共同认证。为避免重复认证浪费资金,也可以在诉讼阶段,提请司法认证。
九是管护费用。工程因发包人不给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在依法提请劳动监查或提起诉讼的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护,不结清前期费用前,要要妥协复工,以免越陷越深。如遇发包方驱赶,立即报警。
十是证据固定。施工合同、进场证据、材料发票、工人工资单等等,每个环节都要规范,都要留存原件,出示复印件,能盖公章就盖公章,相关负责人能签字就签字,通话催账留存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