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是指中国古代官府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主要刑罚的统称。
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汉代经过刑制改革,肉刑逐渐废除。以后随着流放刑罚的不断发展,其地位不断提升,至南北朝时期流刑正式纳入正刑“五刑”之中。自隋律起,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这种体系稳定下来,一直延续到清末,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实施墨刑的工具上古时期惩戒轻罪者的一种刑罚,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刻符号或字迹,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刻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周礼·秋官》已有“墨罪五百”、“墨者使守门”的记载,说明西周时期墨刑已经普遍使用,统治者还常把受过墨刑的人充作守门人。因为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响劳动,而且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记号,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
实施劓刑实施剕刑隋代之前死刑的通称,隋唐之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称死刑。《尚书·吕刑》:“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孔传:“死刑也。”孔颖达疏:“《释诂》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醢等。
秦汉时期,统治者还发明了一种对一个人实施多种残酷刑罚的处死方式“具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诅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被判处夷三族罪者,要先施之墨劓之刑,又斩左右趾,再以笞杖杀之,然后割下首级悬挂木杆之上示众,最后将尸体剁成肉酱。有诽谤辱骂行为者先把舌头割掉,残忍至极。根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秦相李斯即以具五刑之法,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另汉朝开国名将彭越也是被“具五刑”而死的。北宋天禧四年,周怀政及朱能等等伪造天书,谋作乱事败,真宗为除其党,降诏:“刘益、康玉、徐原等十一人,并活钉令众三日讫,断手足,具五刑处死。”可以说,具五刑之法结合残害身体的肉刑与死刑,残忍至极,后世仍有复活。
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说法。后来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古人也称笞杖这样的刑罚为教刑。杖刑的起源也很早,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隋代废止鞭刑,以笞杖代之。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早在《周礼》中就已有徒刑的记载:“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春秋战国以后,使用徒刑的记载逐渐增多,且多于肉刑复合使用。秦代刑徒众多,大多为官府的奴隶。出土的秦代竹简里有大量关于“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记载,这些均属于早期徒刑的范畴。
流刑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之中是与笞、杖、徒、死并列的五刑之一,位于徒刑之上,死刑之下。流刑出现,可追溯到尧舜时期。《尚书·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据传舜与周边部族大战,胜利后“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汉律》改流为徙,分徙远郡、徙边二等。六朝互有变易,北魏开始将流刑升格为主刑,介于死、徒之间,但并未划分等级。北周流刑拘守《周礼》,按道里远近划分为五等,自距离皇畿二千五百里起,每加五百里为一等,分别为卫服、要服、荒服、镇服、藩服,依等各加鞭笞,数量有差。隋始定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宋因之。元变其法,改为流辽阳,流湖广,流迤北。明清改从唐律,三流并加杖一百。为解决流刑降死一等的地位,明代创充军刑,清代又有发遣刑,皆是流刑的变形与补充。
清末的司法改革,援用西法,逐步建立了一套近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而言,《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彻底颠覆了延续上千年的传统刑制。它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两大类,主刑仍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分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尽管此后已无五刑之正式法律概念,但从法定主刑来看,五刑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中华民国成立以后,采用了经过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定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一直沿用至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实施才失去效力。
南京国民成立后,援用西例,先后于1928年和1935年颁布两部《中华民国刑法》。两刑法在总则均对刑种有具体规定,规定“刑分主刑及从刑”,主刑仍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也是五种。其中,管制是我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总出来的独创成果,作为一种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对犯罪分子实行不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
满清十大酷刑包括但不限于: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弹琵琶,抽肠,骑木驴。十刑并不一定都是满清所发明,但却是清初所用最为频繁,主要用于清初六弊政中的屠城和不服从剃发令的汉族人,尤其是对汉及其他南方民族。“十大酷刑”也只是一个名目,其涉及的酷刑数量也不止是十个,大部分是明清时期发明加工而成的。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蝙蝠展翅一样的撕开来。这样被剥的人要等到一天多才能断气。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头顶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魏忠贤喜欢在受刑人的身上浇上沥青,冷凝后,使用锤子敲打。沥青和人皮一同脱落,洗掉沥青便得到一张完整人皮。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满清十大酷刑之腰斩有人认为方孝孺是被腰斩的,但事实上他是被凌迟处死的。
据说包青天的三把铡刀里,就有一把用来腰斩。
满清十大酷刑之车裂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五块,因为作为头是最先掉得,其次就是双臂,等只剩双腿连着躯干的时候,拉力会拉断其中一条腿,躯干就会留在另一条腿上。不过根据了解的说法来看,不一定肢体就会从既定的部位断掉,因为手腕和脚腕都比根部脆弱得多。记得商鞅就受过车裂之刑,不过是在他战败死后,尸身被带回处以此刑示众。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喷溅出来的血液才是其恐怖之处。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朵,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戚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并请自己的儿子惠帝刘盈一起看,结果软弱的刘盈受了惊吓,从此一蹶不振。
满清十大酷刑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
发展成“死刑的艺术”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据说未割满三天,刀数也只有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后就死去,由于未达到割满三天,割三千六百刀,所以据传连刽子手也受到了处罚,刘瑾第一天被割完后还喝了一点粥,第二天又继续受刑。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明朝的方孝孺就是不尊崇朱棣的旨意,而被凌迟。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用一个大瓮,四周堆满烧红的炭火,再把犯人放进去。再顽固不化的人,也受不了这个滋味。
即请君入瓮,典故是:武则天的两名大臣周兴和来俊臣,是当时有名的酷吏,成千上万的人冤死在他们手下。有一次,周兴被人密告伙同丘神绩谋反。武则天便派来俊臣去审理这宗案件,并且定下期限审出结果。来俊臣和周兴平时关系不错,感到很棘手。他苦思冥想,生出一计。
请君入瓮一天,来俊臣故意请来周兴,两人饮酒聊天。来俊臣装出满脸愁容,对周兴说:“唉!审问犯人老是没有结果,请教老兄,不知可有什么新绝招?”周兴一向对刑具很有研究,便很得意地说:“我才发明一种新方法,不怕犯人不招。用一个大瓮,四周堆满烧红的炭火,再把犯人放进去。再顽固不化的人,也受不了这个滋味。”来俊臣听了,便吩咐手下人抬来一个大瓮,照着刚才周兴所说的方法,用炭火把大瓮烧得通红。来俊臣突然站起来,把脸一沉,对周兴说:“有人告你谋反,太后命我来审问你,如果你不老老实实供认的话,那我只好请你进这个大瓮了!”周兴听了惊恐失色,知道自己在劫难逃,只好俯首认罪。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而后写了不朽作品《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绑起来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无法排尿而膀胱爆裂吧。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幽闭,是相对于男子宫刑的一种对女子的酷刑,原本只是指把女子监禁,彻底灭绝她的,后来到明代却演变成“剔去其筋”,因为在明朝医术并不如此进步,所以受到此刑的人大都会因失血过多而死。而清代人却认为“幽闭”就是重击女子的腹部、胸部,使她的羞秘骨下坠堵住,变得只能小便不能,这和女子患子宫脱垂是一样的,都是使关闭,所以才叫幽闭。也有说法是将女子的外生殖器缝合,同样起到使其不能进行性行为的惩罚效果。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有人说是把脚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据《周礼·司刑》注,周改膑作刖,从而可以认为是第三者。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活埋在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时候常用的招数。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中国古代的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鸩”这种,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即木桩刑。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令武士用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232℃,铅的熔点是摄氏327.4℃,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逼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据《狄公案》说,古代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穿入,押赴刑场处决。
弹琵琶十分的简单,而且易行。这里指的不是乐器琵琶,而是用利刃把人的琵琶骨一根一根剃下来,最早应该是在明朝使用。
明初,朱元璋曾对死刑犯人施行抽肠。具体做法是把一条横木杆的中间绑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木杆的一端有铁钩,另一端缒着石块,像是一个巨大的秤。将一端的铁钩放下来,塞入犯人的,把大肠头拉出来,挂在铁钩上,然后将另一端的石块向下拉,这样,铁钩的一端升起,犯人的肠子就被抽出来,高高悬挂成一条直线。犯人惨叫几声,不一会就气绝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