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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主权论(《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与哥伦比亚水外交)

时间:2023-12-24 10:47:23阅读:

绝对主权论(《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与哥伦比亚水外交)

哥伦比亚对于此公约作出的表决态度是弃权票。

由于处于上游河岸,我们上游河岸国家受到了许多限制,也被约束了许多义务。对于哥伦比亚,我们是一个中低收入水平的国家,同时也是刚刚开始发展建设的国家,我们需要更多经济和机遇发展自我。而不论地理位置均持通过态度的高收入国家,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等,他们在国际关系中本就多处于优势地位,本公约的通过不论是带来收益或是约束,他们赞成了本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积极融入国际、主张和平发展的一个象征,是有利于其国际形象的塑造的。

同时,关于我国的水外交,我国所处的拉美和地区海岸线漫长,自始争取和捍卫海洋主权就是我们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拉美地区国家开始通过谈判解决邻国之间历史遗留的海域划界纠纷。

我国在1976年与巴拿马签署了海上分界线条约,划定了两国在太平洋和海的分界线;1977年与哥斯达黎加签署了关于划定海上和海中区域以及海上合作的条约等。哥伦比亚所签署和认同的条约,是对彼此互利互惠的条约,双方均本着相互友好的原则,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

而我国与尼加拉瓜存在许久的领海争端问题,曾在1930年签订议定书达成一致,但对方却在1980年宣布议定书内容无效,最终甚至在2008年暂时断交,但我们仍要夺回属于我们的岛屿主权。在2012年,海牙国际法院最终裁决之后,由于划分了不合协议规定的地域给对方,我们在2013年宣布其裁决因违反我国宪法,法院的裁决无效。由此从拉美地区的实践证明,诉诸国际法院并非解决争端的独一选择,最后能解决都是由于双方主动采取务实和妥协的立场。

在对本国不利的公约上,我国不会支持,在过度受侵犯时,甚至会采用对抗态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虽然并未给我国带来直观损失,但是仍旧对我国的发展和追赶其他国家不利。

每个国家都需要不断发展和壮大。虽然国际法的约束力较弱,效力产生于现实国家的同意或是共同意志,但是也是各国必须遵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因此,对于弱小的我国而言,想发展就需先做到国家主权完整不受侵犯和利益不受损失,对于每部条约的表决也都必须做到谨慎。在国际法适用时,本就应当做到不违反本国利益和公序良俗才可以进行,因此我国在本公约表决时采用弃权的态度。但这并不代表着我们国家怠于融入国际,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的情况下,我们非常乐意和其他国家保持密切关系,用条约作为各国的约束和便利的提供者,双方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哥伦比亚是一个在不断追赶其余国家的国家,需要更多的机遇和更多与其他国家交流互通的机会,我们不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自己谋求发展的机会,但是我们也不会接受对国家利益有所损害的不公条约。积极融入国际是我们一直都在做并且继续做下去的事情,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上游国家,在水道的利用以及河流的利用方面也会在考虑国际其他国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健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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