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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的国籍【吴京全家抛弃中国国籍却教你爱国?国籍法教你辨真假】

时间:2024-03-24 08:14:23阅读:

吴京的国籍【吴京全家抛弃中国国籍却教你爱国?国籍法教你辨真假】

昨天,小编刚刚看完电影《战狼2》,激动的心情还没平复下去,就看到一个关于电影《战狼2》导演和主演吴京的恶毒谣言开始在网上流传……谣言毕竟是谣言。随后,吴京夫妇护照说明了一切问题,出于对吴京夫妇的尊重,小编就不再此贴护照图了。小编要严肃认真地告诫那些造谣者: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愤怒之余,小编也了解一些关于我国国籍的基本法律知识,感兴趣的你、你、你.搬起你的小板凳,一起来吧!

Q1:什么是国籍以及如何取得国籍?

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单系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本土出生的孩子都是美国公民。

所以很多明星大腕都愿意到美国生孩子,这样宝宝一出生即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因加入取得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这种因加入取得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申请入籍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

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法、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是一国自由决定的事项,但该国行使权利时,不得违背其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承担的义务。

符合以下可取得我国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Q2:国籍的丧失以及发生冲突解决方法有哪些呢?

国籍的丧失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各国立法中对于国籍丧失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

退籍是某人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丧失该国籍。

杨振宁2017年2月,弃外国国籍成为中国公民,加入中国科学院信息技术科学部。

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

华天华天,出生于英国伦敦,中英混血儿,2006年,华天为能代表中国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马术比赛,加入中国国籍。他被网友称为“奥运会实力圈粉的马术王子”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有关国家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等。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时,国家可依法剥夺个人的该国国籍。对剥夺国籍的做法,在国家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国际法尚未明确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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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冲突和解决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据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反过来,也可能出现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际法确立和承认国籍制度,是为了明确和强化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秩序和各国关系的发展。为此首先要实现“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都会给有关国家和个人带来混乱与不便,甚至造成国家间的争端。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但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目前这样的条约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该法体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平等地拥有中国国籍、男女平等、因出生获得国籍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国籍时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等原则。对于防止和消除国籍的冲突,该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等。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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