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日游”变“四日游”?市民投诉旅行团“迟到早退”■“五日游”真正游的时间仅有不到4天。近日,成都市民赖先生对自己和老伴此前的一段跟团出游经历感到不满。赖先生表示,他和老伴2月16日报了一个2月20日到2月24日的厦门“五日游”,但出发时已经是20日晚,到达厦门时已经是21日凌晨,“还没出发就少了一天”
■律师提醒,旅行社在招揽业务时提出的“七日游”“五日游”等,在法律上倾向于视为“要约邀请”,若旅游者实际体验认为旅行社违约,可以合同为依据进行维权。律师也提醒消费者,在出行前一定要注意合同约定与宣传承诺是否一致。
市民报团旅行遇“迟到早退”“五日游”实际不到4天十来天前,70多岁的赖先生和妻子一起,报了一个厦门五日游的旅行团,但还没有出发,就发现五日游实际上只有四天。“之前我俩就打算去厦门玩,刚好看到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个五日游的旅行团,我们就在九兴大道分社报了名。”赖先生说,“2月16日,我们两人共交了3798元的旅行费用,签了合同,准备4天后出发。”签完合同第二天,旅行社告知了赖先生夫妻俩出行航班时间。“当时旅行社跟我们说20日晚上8点45分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飞往厦门,凌晨一点多才能到达目的地。”赖先生表示,“我觉得这个行程安排不合理,也达不到5日游的时间长度。”虽然出游时间没能让赖先生完全满意,但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跟团旅行。据赖先生此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显示,在行程开始前3日到1日,解除合同退团的游客会由旅行社扣除旅游费用40%的违约金。“但合同里对于20日出发的准确时间并没有明确说明,系签订合同之后,才被告知准确航班时间。”赖先生说。
21日凌晨1点多到达目的地。“前两天是跟着导游,根据出发前的行程单去各个景点游玩,第三天自由活动,而第四天下午原本计划的是4点40从厦门返程,结果又提前到了下午一点,所以总的旅游时间也就4天不到,比旅行社宣称的五日游少了一天多。“虽然行程单上的景点都去了,但我们自行游玩的时间却相当于少了一天,我认为这样的‘五日游’不合理。”回应销售人员工作疏忽合同未注明往返航班时间据了解,当前九兴大道分社组织的成团旅行大概一天一个团,出发时间基本都在晚上。“这是我们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提前定好的,因为团票不像个人买票,团票要考虑到航班是否有足够空位,价格是否经济实惠等。”至于返程时间提前,该工作人员表示,是因为当日原定航班取消。“赖先生当时跟我们反映游玩时间不够,我们也跟他说只要他愿意,可以将他们夫妻俩的机票改签到第二天,只是多一天的住宿费,由于不在合同范围内,需要他们自费,但他未同意,最后还是跟团返回。”对此,赖先生也表示确有此事,考虑到自身年纪较大,脱离旅行团可能不方便,才跟随旅行团返回。
业内“某日游”默认含往返时间游客报名时可提出提前出发“如果旅游者想要乘坐早一点的班次去目的地,可在报名时提前提出,旅行社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者出发时间。”该工作人员表示。
另有受访旅游行业人士表示,业内的“某日游”确实包含往返时间,但其所在的旅行社在安排出行时,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出现,往往会选择在首日较早的航班出发,让游客到达目的地后能有一定自由行程时间,在末日则尽量选择比较晚的航班。
律师“某日游”视为“要约邀请”出行前游客应仔细查看合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衍律师认为,旅行社招揽业务时提出的“七日游”“五日游”等,在法律上倾向于视为“要约邀请”,换言之,就是一种为了达成交易吸引交易潜在对象的宣传语,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应当以合同为基础,如旅游景点是否到齐、服务是否完全履行等。
针对上述问题,无论旅行社如何宣传,最终都会落到签订的合同中,合同对于旅游的时间、内容,都应有具体的体现,旅游者在签合同的时候,也应该认真看,如有质疑,旅游者应该在签订之前提出。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者具体的行程安排,在旅游者对行程安排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即表示旅游者认可旅行社提出的“五日游”等产品中实际包含往返各一天的事实。所以作为旅行社,在对外宣传时将往返两天算进旅行时间并无不妥,只要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对旅游者进行说明告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