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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事故(共享电动车未配头盔,发生事故谁担责?法院判了)

时间:2023-12-07 08:27:15阅读:

电动车事故(共享电动车未配头盔,发生事故谁担责?法院判了)

当前,共享电动自行车为群众出行提供了便捷,成为不少人短途出行的选择。按照法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在消费者租用共享电动车无头盔可供使用,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

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骑行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

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刘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 。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顾正阳表示。 。

既要绿色出行,更要安全出行。在本案中,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刘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相关企业要自觉优化服务,努力为公众提供绿色安全的骑行服务,助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共享电动车租赁人骑行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骑行中注意自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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