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籍田”和“籍礼”的“籍”,古时或作“藉”,原来应作“耤。从来注释家对此有三种不同解释:。
前面我们谈到,原来在村社制时期,村社中集体耕作的“公田”,其收获主要用于祭祀和救济的。进入古代社会之后,“公田”多数被贵族侵占。许多贵族夺取了原来“公田”上集体生产的收获,依然把用于祭祀作为幌子。或者夺取了原来“公田”上集体生产的收获,以救济为幌子,而实际上多用于放债。《周礼》上记载:。
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而征敛其财赋。
遂人……以兴耡利甿。
旅师……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闲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这里“合耦于耡、“兴耡”、“耡粟”的“耡”,杜子春读为“助”,解释为“相佐助”,郑玄又把“合耦于耡”的“耡”,解释为“里宰治处”。孙诒让《周礼正义》说:“谓里宰治处名耡者,亦兼取合耦相佐助之义,以里宰为亲民之官,合耦于民事尤重,故因以耡名其处。犹王侯亲耕之田,藉民力治之,即谓之籍也。”我们认为,“合耦于耡”的“耡”,当指贵族所侵占的“公田”,它之称为“耡”,犹如“籍田”的称为“籍”。这时“耡”田既被贵族侵占,里宰仍然按照老习惯,“以岁时合耦于耡”,其生产的粟,就称为“耡粟”,名义上还是用于救济的,实际上已成为借贷性质,要通过借贷手续来借给里民,所谓“以质剂致民”。而且明白规定:在春荒时借给,到秋收时收回,所谓“春颁而秋敛之”。这种借贷,虽说要“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即所谓“以兴耡利甿”,江永解释说:“此粟补民不足,贷而无息,是惠利也,施之散之,农民皆蒙惠利也”,但是这不免是空话,在古代社会中,代表贵族进行统治的地方官吏怎可能通过借贷来惠利人民呢?这种“合耦于耡”而生产的“耡粟”,操纵在地方官吏手中,只会成为剥削人民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