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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邪怎么死的(烤肉店正对太平间,店主为辟邪装木针却扎死工人!迷信真是害死人)

时间:2024-03-16 22:50:41阅读:

辟邪怎么死的(烤肉店正对太平间,店主为辟邪装木针却扎死工人!迷信真是害死人)

近日,河南一位粉刷工人在作业时,绳索突然断裂!吊篮在坠落时砸在一楼门头的尖锐木针上,刚好扎中工人……事发10月31日,河南郑州。一名工人准备粉刷烤肉店楼上的外墙,因为烤肉店门头上所安装的针状物过长,只能借助外力绕过它们。如图所示↓粉刷工人站在吊篮上,上下两端有几个人拉着绳。

谁知就在拉扯中,绳子断了!吊篮坠落时砸向烤肉店门头,锋利的木针扎穿了工人的心脏…在场人员马上拨打了120,但工人因为失血过多,不幸身亡。看看这些木针,虽然是木制,却都削了尖头十分锋利。

好好的烤肉店,为什么要在门头上装这么危险的东西?

“店主可能迷信一点,因为正对着是医院的太平间,他看了风水说,得做像针一样的东西镇住它,他信了。”涉事烤肉店房东说。

目前,双方正协商赔偿问题。断了的绳需要追究,而烤肉店的迷信行为,也促成了悲剧的发生。果然封建迷信害死人!

延伸阅读:迷信鬼上身男子和弟弟在“半仙”指挥下将妻子殴打致死庭审中,赵清江拒绝认罪,其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陈春龙及陈金来的辩护人则认为,陈春龙兄弟俩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的行为符合“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情节。

胡瑞娟家属委托的代理人表示,本案应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应当由盐山县法院管辖。此外,三名被告应依法予以严惩。

“半仙”支招,女子遭丈夫和小叔子殴打致死“我们一家是盐山小营乡的,赵清江是(盐山县边务乡)小南马村的,陈春龙是(沧州市)海兴县的。不知道陈春龙怎么找到的他。”胡连军说,2017年11月18日,陈春龙带着妻子和儿女找到赵清江。赵清江称,小孩身体不好,根源在胡瑞娟。胡瑞娟被“蛇仙”附体,染上了“虚病”

前述起诉书记载,赵清江看病时用手捏住胡瑞娟的脖子后面,并用斧子拍打胡瑞娟的双腿和背部。

此后的9天时间里,胡瑞娟一家四口都被留在盐山“治病”起诉书称,11月27日凌晨0时许,陈春龙用腰带将胡瑞娟的胳膊绑在前面,用手抓着胡瑞娟的头发,陈金来手拿三角带,一起从盐山县眀杰宾馆驾车来到赵清江家中。陈春龙按照赵清江的要求,在赵清江家用三角带和木棍自制了皮鞭,后用皮鞭多次抽打胡瑞娟后背、腿部为其“治病”,抽打期间,陈金来抱住胡瑞娟防止其挣扎。当天16时左右,胡瑞娟死亡,遇害时只有33岁。

小叔子扔掉作案工具后报警起诉书显示,胡瑞娟死亡次日,陈春龙和陈金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盐山警方刑事拘留;胡瑞娟死亡第三天,赵清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盐山警方监视居住。

法庭上,赵清江坐着轮椅,穿一身浅灰色的休闲装,脚上穿着一双棉拖鞋。庭审的大部分时间,他都是低着头,只有审判长问话时,才操着方言回应几句。

陈春龙和陈金来没有穿着“号服”,戴着。与赵清江一样,两人出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低着头、抱着脑袋,情绪也比较缓和。只有在赵清江的辩护人指责其不念夫妻感情下狠手时,陈春龙才回怼了一句:“你放屁”

三名被告均否认犯了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显示,盐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清江、陈春龙、陈金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金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否认他们犯了故意伤害罪。

其中,赵清江否认其全部罪行。赵清江的辩护人称,赵清江虽是封建迷信,但没有证据表明赵指使或教唆陈春龙兄弟俩拿皮鞭抽打,赵清江给包括胡瑞娟在内的人看病与陈春龙兄弟俩致胡瑞娟死亡是两码事。

赵清江的辩护人认为,赵清江不构成刑事犯罪,可按治安案件对其进行处罚。

陈春龙兄弟俩以及两人的辩护人则认为,陈春龙兄弟俩是因为愚昧、无知,相信了赵清江的话,主观上是为了驱除依附在胡瑞娟体内的“蛇仙”,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愿,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具体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量刑方面,本案公诉人称,赵清江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春龙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陈金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赵清江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对陈春龙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3年6个月,对陈金来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6年。

除赵清江认为其无罪、其辩护人作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外,陈春龙和陈金来均向法庭请求从轻处罚。

受害者律师: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庭审中,胡瑞娟家属委托的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张铁雁请求审判长宣读一份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发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函件。

审判长随后宣读了这一函件。这封于2018年7月作出的函件载称,该案不应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张铁雁认为,本案应由沧州中院管辖,不应当由盐山县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采取了极其恶劣的手段,造成胡瑞娟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因此,本案应当由沧州中院管辖。”张铁雁说,沧州中院和沧州检察院将一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能会导致重罪轻判、放纵犯罪。他建议盐山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沧州中院审判。

胡瑞娟家属委托的另一名代理人、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大伟称,赵清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恶性极大、不认罪、不悔罪,平时无正当职业,依靠封建迷信给他人看“虚病”为生,诈骗他人钱财,并造成胡瑞娟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陈春龙长时间、多次殴打胡瑞娟,是造成胡瑞娟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且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陈金来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到案后不如实供述,没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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