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村区2023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周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招生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本着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特色发展的原则,组织2023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周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组织已达到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招生办法招生对象1.小学段: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2.初中段:2023年小学毕业生。
根据省市学籍管理规定,不符合入学年龄要求的儿童无法注册学籍,各招生学校一律不得招收达不到入学规定年龄的儿童入学。
报到方式1.已通过“爱山东”APP或原就读学校完成信息采集的城区户籍学生,可根据当时采集的房产或户籍信息于8月11日—12日到划定的服务学校报到入学。
2.已通过“爱山东”APP或原就读学校完成信息采集的农村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房产的可根据当时采集的房产信息于8月11日—12日到划定的服务学校报到入学。
3.已通过“爱山东”APP或原就读学校完成信息采集的农村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无房产的须于8月11日—12日到集中报名点进行信息确认。
4.未参加4月24日—5月10日信息采集的学生,可于8月11日-12日到集中报名点集中采集信息。
5.凡因病或其他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由家长写出申请,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
6.于8月11日—12日到集中报名点集中采集信息的学生,区教育和体育局将根据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
特教招生各学校要积极落实融合教育理念,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镇学区要加强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组织管理,建好残疾表,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
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民办学校招生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组织招生。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电脑派位办法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工作须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不得接收无小学学籍的学生,无小学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初中学籍。民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否则不予注册学籍。民办学校要积极主动向家长宣传我市中考招生政策。
四、有关事项和要求各学校要严格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及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段入学教育优待政策,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保障同一家庭子女同学段同校就读。
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拒收被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和调剂安排的农村进城、外来务工和招商引资等人员子女入学。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各镇区域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镇学区统筹安排。
报到期间,因学生及家人外出未归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学生家长提供相关材料到学区内服务学校审核报到,学校不得拒收。因要求择校等不合理原因而导致不按期报到的学生,按调剂学生处理。
鉴于周村城区部分路、街、巷居民生活区更名、拆迁等情况,各招生学校要组织人员进一步熟悉学区内路、街、巷名称的变更情况,严格审验户籍与房产材料。
城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划定学区招收适龄学生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的学生入学,不得擅自招收学区外的学生入学。对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招收的择校生、农村进城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予以注册学籍,对违反招生政策及收取择校费等费用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周村三中片区内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到周村区实验中学初中部或周村三中就读。
具有南郊镇八里小学学区村居户籍的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到南郊中学或周村区实验中学初中部就读。
具有爱国村户籍,现居住于铁路以南片区内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周村一中或周村区实验中学初中部就读。
具有灯塔村、西塘村户籍,现居住于电厂路以北,东门路以西片区内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东门路小学、新建路小学灵峰校区、北门里小学就读。
站北路学校片区内适龄儿童,可自愿选择到凤鸣小学或站北路学校就读。
正阳路小学片区内适龄儿童,可自愿选择到丝绸路小学或正阳路小学就读。
东街以东,青年路以南,丝绸路以西,新建路以北片区内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丝绸路小学、新建路小学或中和街小学就读。
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新建路小学灵峰校区或东门路小学就读。
必须实行平行分班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均衡教师资源配置,严格禁止学生选班择班,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规范招生行为,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将在新生入学后另行组织。
五、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教育和体育局成立由安伟同志任组长,丁昌军、张闽涛同志任副组长,基础教育科、学前教育科、工会、计财审计科、组织人事科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校也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招生工作校长负责制,加强招生管理。
中小学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均衡优质特色发展、提升群众满意度的大局出发,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争取广大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各单位要在区教育和体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圆满完成今年中小学招生任务。
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周村区2023年城区小学招生划片学区说明4.周村区2023年城区初中招生划片学区说明2.周村区2023年城区小学招生划片学区说明北门里小学:从电厂路与涿河交汇处往东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西至涿河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涿河往北至电厂路交汇处以东。
东门路小学:从电厂路西首往东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北以西。
凤鸣小学:从恒星路东首往西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东至昼翔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昼翔路往南至太和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太和路往西至东过境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东过境路往南至铁路以东→从该交汇处沿铁路往东以北。
市南路小学:从涿河与铁路交汇处往南以东→从该交汇处沿铁路往东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至309国道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309国道往东以南。
实验学校:从青年路西首往东至涿河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涿河往南以西。
新建路小学:从青年路与东街交汇处沿青年路往西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西至涿河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涿河往南至铁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铁路往东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北至中和街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中和街往东至东街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街往北至青年路交汇处以西。
新建路小学灵峰校区:从电场路西首往东至涿河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涿河往南至青年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青年路往西以北。
中和街小学:从青年路与东街交汇处沿青年路往东至丝绸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丝绸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东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至铁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铁路往西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北至中和街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中和街往东至东街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东街往北至青年路交汇处以东。
正阳路小学:从机场路与正阳路交汇处往西至丝绸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丝绸路往北至恒星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恒星路往东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至机场路交汇处以西。
丝绸路小学:从东门路与恒星路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南至东门路与青年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青年路往东至丝绸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丝绸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东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北至机场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机场路往西至丝绸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丝绸路往北至恒星路与丝绸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恒星路往西至恒星路与东门路交汇处以南。
站北路学校:从309国道往西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东至昼翔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昼翔路往南至太和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太和路往西至东过境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过境路往南至铁路以西→从该交汇处沿铁路往东以南。
4.周村区2023年城区初中招生划片学区说明周村一中:凤阳路以南,涿河以西,新建路以南,丝绸路以西,站北路以南,米河路以西,铁路以北,西南路以西。
淄博六中:凤阳路以北,涿河以东,新建路以北,东门路以西,恒星路以南。
周村二中:东门路以东,新建路以北,正阳路以西,恒星路以南。
周村三中:恒星路以南,正阳路以东,新建路以南,丝绸路以东,站北路以北,米河路以东,铁路以北。
实验中学初中部:西南路以东,铁路以南。
关于周村区2023年义务教育段新生报到的说明一、报到时间根据《周村区2023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规定:1.符合相关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于8月11日—12日到对应学校报到。
2.需信息确认或未进行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少年于8月11日—12日到集中报名点进行信息确认或采集。
二、携带材料因信息同步不及时或无法采集信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城区户籍学生1.户口本。
2.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其他情况:拆迁户需提供与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关的拆迁协议。
小产权房产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儿童预防接种证。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1.户口本。
2.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小产权房产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4.在周村城区无房产的,需提供学生父母在周村城区的现住址和以下材料: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务工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5.儿童预防接种证。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非周村户籍适龄儿童、少年)1.户口本。
2.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小产权房产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4.在城区无房产的,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务工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一年以上的城区居住证。
5.儿童预防接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