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动机林先生算了一下,自己买景区门票和索道票以及打车去景区,也要花260元左右。298元确实很划算,但没想到服务缩水严重、一路推销商品,而且旅游团人数多、导游管理能力差,等人齐了坐索道,光等集合就等了1个多小时,玩得很不愉快。
类似的糟心事,不止林先生一人遇到过。
是否包含往返时间旅行社应明确告知赖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显示,在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解除合同退团的游客会被旅行社扣除旅游费用40%的违约金。但合同里对于2月20日出发的准确时间并没有明确说明,系签订合同之后才告知赖先生,航班时间是2月20日晚,到达厦门的时间是2月21日凌晨1点。
“×日游”是否该包含往返时间?
对此,呼伦贝尔学院教师张婧认为,“×日游”是可以包含往返时间的,但旅行社应该明确提示消费者。游客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而知情是保证公平、自愿的前提。
“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专业提供者,无论从专业或者从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的熟悉程度来说,都更具有信息优势,相对来说,游客作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证信息上的公平,旅行社有义务提前告知。此外,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为了便利,往往会使用格式条款。而旅行社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相对来说处于强势地位,多数情况下,‘×日游’含往返时间对于消费者来说属于不利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有重大利害关系,所以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提示。”张婧说。
为了不耽误行程,他只能和其他人一起包车上山,结果导游只给了一小时游玩时间,全程就是赶路,什么风景都没来得及看,本来下午6点才结束的行程,提前到4点半就结束了。
承诺内容无法兑现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还有,当时承诺的全程包航空座椅小型旅游车,实际上是大型旅游车,车内汽油味很重,旅游合同中包含的温泉没去成,给出的理由是锅炉坏了,而这方面费用也没退。有一天,午餐一桌13人只有6个菜,合同中写明的是一桌10人至少8菜一汤,到最后一天干脆午餐都没了。合同中说只有两个购物店,实际上带我们去了4个。”吴先生说,如果不是已经到了旅游地而且没法退款,他是肯定不会选择去遭罪的。
“无论对消费者还是旅行社来说,虽然意外险都是必要的,但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并不合理。合同中既然约定了自愿购买,就应当允许消费者自行作出选择,而不能进行变相的强制消费。而关于推销不包含在合同中的自费项目是否合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存在强制消费,仅是提供更多的真实合理的旅游项目信息给消费者供其自由选择,则是合理的。而擅自增加购物点的行为则是违背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齐晓波说。
提供虚假宣传信息针对“低价×日游”存在的问题,该如何进行整治解决?
齐晓波认为,首先应该从源头上予以打击和遏制,主管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管理,严惩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尽快出台关于“低价×日游”的相关管理细则,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旅行社组团方、地接方、涉事导游都必须予以严厉惩罚,提高犯错成本,从源头遏制乱象频现。
齐晓波说:“各级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建立一套有效、及时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体系,为游客提供方便及时的维权投诉途径,并及时获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产生问题能及时予以处理,并给予严惩,斩断不合规、不合理‘低价×日游’的利益链。”“从消费者角度而言,消费者应当主动学习和了解不合理低价旅游团的危害,自觉抵制不合理的低价团。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先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并留好证据,及时向警方或者相关部门求助维权。”张婧说。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除了遏制不合理低价游之外,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作为,满足游客“低价高品质”出行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