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度考察了社会问题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虽然卢梭将“私有制”定为万恶之源,但是很显然这是感性的描述,而非理性的表达。在理性逻辑下,他并没有坚决主张废除私有制,而是提出在每个人都自由、平等的基础下签订《社会契约》,从而确定权利归属问题,“私有”必须符合“公意”卢梭第一次把“人民”放在最高的政治地位上,提出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都必须经过人民公意的决定。同时在法学原理上规定了“人民的主权”是不能转让、不能分割、不能被代表的。在契约社会中,人民享有最高权力,这种思想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运动。
“人民主权论”强调了“人民”是政治活动的主体,人民必须独立自主地直接地行使自己的主权。主权不能转让反对的封建制度下君主替国民做主的这种政治逻辑,一旦出现一个“主人”人民将丧失自己平等、自由的社会地位从而成为附属。主权不能分割反对的是当时的分权思想,由于人民的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样也不能把部分权力分割出去。不能被代表反对的是代议制,公意是不能被代表的,当时能够参与议会的人本质上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他们所表达的不过是某个小集体的“私意”,而不能真正地体现出“公意”来。卢梭主张以社会契约为形式,由人民自己决定建立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来,并由人民来监督的对法律的执行情况,不难看出《独立宣言》是完全按照这个逻辑来的。
为了保证人民主权可以实施,人的政治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即后来简而言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卢梭反对亚里士多德把“不平等”看作是与生俱来的属性,他认为不存在天生的奴隶,也不存在天生的奴隶主,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统治者为奴隶带上了不自由的枷锁,并有大量体现统治者利益的知识分子告诉这些奴隶,枷锁是与生俱来就应该带的。在这种传统的认知上,卢梭是叛逆的、是激进的。为了重新获得自由,人民必须在思想上砸烂枷锁,并在制度上做出革命性的改变。
让-雅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论人的本质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论自然的本质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论实践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