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私家车辆数量的上升,停车位的充足量成为购房者选房购房的重要考虑因素,为了满足绝大多数的购房者的停车需求,很多小区、社区及公共场合均开始采用和推行机械停车位。机械停车位不仅可以提高土地使用率和空间利用率,而且使用方便、操作简单。但是,关于机械停车位的争议和纠纷也随之而来。
在笔者参与处理的一例机械停车位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A房地产公司欲与B公司签订机械停车位转让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机械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产权属性不够明晰;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如何把控转让机械停车位的法律风险等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参与处理的案件,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基本概念机械停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它必须依靠机械的整体运行和空间的交换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的目的,而在权属意义上的停车位是一个固定的独立空间,有具体的界线范围,包括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方面的要求,两者有较大程度上的区别。机械停车位的运行原理是通过载车板的升、降或横移,灵活方便的变换空位,存取车辆。对有限的停车空间,可增加停车数量。
机械停车位分为: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及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等。以上PSHXD型号的含义:P是机械式停车设备总代号;SH是升降横移类别代码;X是车位数量;D是适停车辆尺寸、重量的分组代码。
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注意:本法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注意:本法尚未生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三、大数据分析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关于机械停车位具体界定、定义、内涵和外延都比较模糊,无论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车位,还是特种设备,都没有直接予以明确,因此,关于机械停车位的争议一直存在。
笔者通过Alpha大数据检索发现,因机械停车位发生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人口密集省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且争议案由类型以合同纠纷居多。如下所示:在陕西地区,与机械停车位相关的案件较少,仅有24例,且主要发生在近三年,集中在房地产业领域。如下所示:四、法律性质和归属法律性质关于机械停车位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关管理部门是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对机械停车位进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这就意味着,机械停车位目前的法律性质属于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区别于一般固定车位,机械停车位无法进行不动产交易,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现实中,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租赁或使用性质类的合同,变相实现机械停车位的买卖。
法律归属1.一般固定车位对于一般固定车位,其法律归属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小区部分停车位的所有权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公摊地下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已经将地下停车场按照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业主,因此,按照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地下人防停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地下人防停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所有权既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而是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依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将地下人防停车位出租给业主,收取租金。
除上述情况外,停车位的产权一般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依法转让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机械停车位对于机械停车位,若机械停车位建设在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上,则一般采用租赁的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机械停车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除此之外,机械停车位应当首先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或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机械停车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采用租赁的方式实现收益。
需要注意:人防工程可以是结合多种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立体车库,所建车库必须满足人防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也就是说,若机械停车位建设在人防工程上,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消防、治安、卫生、房地、工商、物价和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五、利弊分析和注意事项利弊分析注意事项基于上述分析,在购买机械停车位时,应注意明确以下几点:1.明确机械停车位建设位置的法律性质,是属于业主共有区域、人防工程区域,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区域。
2.明确机械停车位购买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通常无法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3.通常签订的是租赁或使用性质类的合同,需要注意租赁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另外,部分省市明确规定,人防停车位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4.机械停车位极大依赖于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后续维护、保养和修理的责任主体,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或产生纠纷相互推诿。
5.机械停车位在设计方面,对车辆的高度、重量有一定限制,尺寸大小正好贴合正常车型的停放,且相对密集,非常考验车主的停车技术,对停车技术较差的车主不够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