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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丹的主权理论(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时间:2024-01-07 15:31:11阅读:

布丹的主权理论(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让·布丹是法国早期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著名著作:《简明历史认识方法》、《主权论》、《国家六论》。

布丹和马基雅维里基本属于同时代,但两人所处国家的状态完全不同,法意两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这两位中世界后期反映资产阶级政治主张的人物各自面对不同的政治问题和社会现实,呈现出不同的思想面貌。不同于马基雅维里那种“临渊羡鱼”式的激情呼喊,经历着民族国家在语言、宗教、经济、法律诸多方面社会整合的阵痛,布丹把马基雅维里感情化的政治理论带回到理性世界,开始从理论上全面阐述那种为时代所需的系统的国家学说。

布丹继承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国家起源于家庭。家庭是最接近自然的社会组织,国家是在家庭联合基础上形成的。家庭本身就具有的两个特点:一是它以私有财产为基础,没有财产,家庭就不能维持,财产就像家庭一样,是很自然的制度;二是家庭体现了合法权威和的完美的原型。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国家的原型。

布丹将国家定义为,国家就是“为了善良、幸福的生活聚集在一起的社会组织”;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由若干人家及其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布丹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正义,或指遵循自然法,这样就把国家和强盗集团、非法组织相区别。他强调,力量和征服是通常的国家起源的原因,但是由暴力征服而来的国家仍然是需要经过认定的。因此,只有当主权得到普遍承认的时候,一个国家才算是真正地建立起来。布丹还把国家同区分开,认为国家包括对最高权力的掌握,包括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实施最高权力。

主权理论是布丹最早独立作出的,是布丹对政治学的最大贡献。

主权的概念和特点主权的性质和特点是:第一,它是最高权力、绝对的权力、至上的权力,它可以绝对地和完全地支配人们的财富、生活以及整个国家。第二,它不受法律限制,因为主权者是立法者,所以不能受法律限制。他认为“对于一个主权君主来说,为了更好地施以有效的统治,有权凌驾与法律之上,这是十分有利的。”第三,它是永恒的,不受时间限制,终身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是真正主权者。第四,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消灭的”

主权的内容1.立法权。法律不外是主权者表示自己意志的命令,法律是由主权者制定的,官吏行使的行政命令权仅仅是立法权的派生物。一切服从者都不能参与立法。

2.宣布战争、缔结媾和条约的权力。

3.官吏任命权。主权者凭自己的最高权力,可以委托比较高级的官吏来任命下级的官吏,“创制废除最高级官吏的职位”

4.最高裁判权。主权者是国家的最高的裁判官。最高裁判权不可转让,“在终审程序中审理对任何选任官不服的上诉”

5.赦免权。这是最高裁判权的一部分。

6.对一切臣民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没有主权者的同意,绝对不能解除这种义务。

7.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确定权。货币铸造权直接归属于立法权,货币上的犯罪是侵犯主权者权力的严重罪行。

8.税收权。赋税的征收,属于主权者。但是没有人民的赞同,主权者不能扩大惩税权。

主权的限制布丹虽然强调主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但布丹并没有完全否认主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主权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他说,在神法和自然法面前,君主比他的任何臣民都要更加严格地受到约束,君主总要服从上帝的判决,就像所罗门所说的上帝之眼是明亮的。

其次,主权者要受他作出的承诺的约束,包括已制定的法律。如果某项法律是自然的,且被君主予以公布的,那么君主自然就有义务受其约束。

布丹认为,国家的政体有三种: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划分国家政体的标准只能根据主权者人数的多少来定。主权者是一人的,为君主制;主权者是少数人的,贵族制;主权者是多数人的,为民主制。

布丹坚决反对历史上的混合政体的说法,认为根本不存在混合政体。如果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同时属于不同机关,那么就不成为国家,而是无状态。

布丹还坚决反对分权。他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力,这种权力是不能分割的,不能由不同机关来代表和行使。

他将君主国分为三类:专制的君主国、明君的君主国、暴君的君主国。明君的君主国最好,法国应当由明君统一和统治。

布丹没有给法律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是他说“法律是主权权力的正当要求”,“是影响全体臣民或关系全体臣民的普遍利益的主权者的命令”,“是君主运用强力实施统治的手段”总之,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并将其与正义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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