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王的心目当中,完全服从于国王、直接代表国王权力的国务会议及其特派员的地位要高于高等法院及其法官。
在勒布雷的论述中也直接体现了,官职持有者和特派员之间的地位变化,“由国王任命的特派员代表国王的全部权力,任何人无论拥有多高的权势,都不能终止他们的权力,废除他们的职务,也不能缩减他们的职权”不仅如此,根据学者RalfGiesely等人的考证,在1642年由勒布雷本人重新修订的《论国王的主权》一书与1632年的版本有了很多变动,尤其是在官职持有者的地位上。
在1632年的版本中,第二卷第五章论冒犯君主的罪行的最后一句话是“人们经常看到的是,那些试图对国王开战和阴谋叛国的人首先会对王室官员和法官动手,而这些人是国王的化身”
但是1642年的版本中在相同的章节中不但去掉了这句话,而且换成了如果官职持有者犯罪应当给予的惩罚。
在同一章节的开头中,1632年的版本认为与王室有关的案件应当交给法官来审理,但是在1642年的版本认为与王室有关的案件应当由国王亲自参与或者选择特派员来审理。
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处理城市叛乱问题上,在1632年版本中,勒布雷认为城市叛乱应当主要惩罚个人和带头叛乱的人。
但在1642年的版本中他认为地方的官职持有者应当为叛乱主要责任,因为他们有义务防止叛乱的发生。
如果叛乱发生了就证明了他们由于监管不力使叛乱者有机可乘,而在叛乱发生后没有及时有效地镇压则说明他们可能是叛乱者的同党。
官职持有者与特派员的地位反转可以从1639年处理鲁昂叛乱的事例中得到证明。
1639年,诺曼底地区爆发了著名的赤足汉起义,起义者攻占了鲁昂,黎塞留认为鲁昂高等法院的法官对于鲁昂的失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黎塞留抽调在国外作战的军队镇压了这次起义,并且重新夺回了鲁昂。
为了防止叛乱再次发生,黎塞留决定以儆效尤,派遣掌玺大臣塞居耶作为特派员前往鲁昂进行审判。
塞居耶作为特派员集行政、军事和司法权力于一身,到鲁昂的第一件事就是停止当地所有行政、军事和司法官员的职权,并且限他们在四天内离开城市。
在没有任何鲁昂高等法院的法官的参与下,塞居耶成立的最高法庭流放了数百人,并且以开征新税的名义对有可能资助叛乱的鲁昂金融家们处以了惊人的里弗的罚款。
在鲁昂期间,塞居耶曾致信路易十三要求掌握鲁昂所有的税收和特权,由他来自由处决叛乱者以及由他出面武装市民负责城市的防御,甚至还要求拆除鲁昂的市政厅来作为惩罚。
除了最后一条外,路易十三和黎塞留都予以批准。
勒布雷的贡献在于将主权理论与当时黎塞留奉行的国家理性思想相结合,强调主权归国王一人所有,国王独自掌握主权是为了全体臣民的幸福,使主权开始具备了目的性,即全体臣民的幸福。
在勒布雷的论证逻辑中,国王权力与国家权力是一体的,如果说博丹和卢瓦索还特意将国王作为封建领主的个人权力与国王作为国家领袖的公共权力区分开来的话,那么到了勒布雷这里,这种区分已经消失了。
国王的权力开始等同于国家权力,国王的利益即代表国家的利益,也就是全体臣民的利益,这种两种权力的合流在后来路易十四“朕即国家”的表述上得到完美体现。
与此同时,勒布雷还通过对“冒犯君主”理论上的论证进一步削弱了对绝对王权的束缚。对于冒犯君主罪名的使用是黎塞留时期扩张绝对王权的一把利器,它不仅适用于大贵族,还适用于司法官员。
因为正如前面勒布雷论述国王与国家的关系那样,冒犯君主本人就是侵犯整个国家的利益,无论是作为封建统治代表的大贵族还是作为司法统治代表的司法官员都无法从过去的习惯法中找到有力的论据来反抗与国家权力合二为一的王权。
正是有了这样的理论支撑,路易十四才能成功驯服大贵族和高等法院,虽然他并没有废除这两者的权力,但实际上这两种能对王权进行约束的权力在绝对王权面前已经失效了。
无论是在博丹还是卢瓦索的论述中,他们都强调国王的绝对权力要受自然法的束缚,但是到了勒布雷这里自然法对绝对王权的束缚已经削弱了。
博丹和卢瓦索都一再强调君主制下的人民不是国王的奴隶,而是国王的臣民,奴隶所有的财产包括人身都归属于主人,但臣民的财产并不完全归属于国王。
国王要想通过收税的方式从臣民手中获得财产,必须说明合理的缘由并且征得臣民的同意。臣民的财产权在博丹和卢瓦索的论述中是归属于自然法的范畴之内,国王必须尊重这一原则。
但是到了勒布雷这里,这种论述被打开了一个缺口,国王由于代表国家,因此国王在进行包括征税在内的一切行动都可以打着国家的名义进行,天然上具备合法性,国王对臣民征税是牺牲一部分臣民的利益来满足全体臣民的集体利益。
此外,勒布雷关于国王在和平和战争两种状态下行使不同权力的论述进一步证明了国王行动的合法性,尤其是在战争状态下,国王有权不经过臣民的同意就进行征税,臣民所能做的只有服从,而不能质疑国王征税行为的目的性和正当性。
也正因为如此,在1615年三级会议最后一次召开后,直到1789年大革命爆发前的一百七十四年里,法国国王对臣民开征新税时无需借助三级会议这一机构征得臣民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状态下切换权力的主动权是掌握在国王手中的,国王有权决定国家处于战争还是和平。
到了路易十四时期,国王在战争时期的绝对权力被无限放大,传统的自然法对于国王的约束在制度上已经大幅削弱,更多的是对国王道德上的限制。
各个时代的政治思想家对政治理论的建构,都是对他们所处时代迫切需要的回应。
在博丹生活的16世纪末,法国经历了宗教战争的动乱,多个权威并立并且互相混战给法国人民造成了沉重的痛苦,对于秩序和安全的渴望成为了那个时代最迫切的需求。
不仅仅是博丹,当时法国的知识精英们都意识到只有强大的王权才能让法国重新恢复秩序。但是在如何加强王权这个问题上,只有博丹独辟蹊径。
在博丹提出主权理论之前,法国王权已经开始了扩张的进程,越来越多国王的法令以“此乃朕意”结尾。
绝对权力理论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国王成为了王国范围内的皇帝。但是与博丹同时代的思想家都认为王权等同于王室的特权,加强王权就是要加强国王的特权。
这种思想的困境在于,诸如征税权、司法权等王室特权并不具有独特性,一些大贵族也会拥有类似的权力。
主权不受传统法律、习俗的约束,拥有主权的国王不仅仅是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国家的首脑,还是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改变法律,掌握着法国前进方向的舵手。
对于秩序和安全的需要仍然是卢瓦索和勒布雷所处时代的主题。
在17世纪初,刚刚建立波旁王朝的亨利四世在使法国恢复安宁后不久就遇刺身亡,王位传给了年幼的路易十三,法国有再一次陷入分裂和内战的风险。
即使在路易十三亲政后,面对与哈布斯堡王朝斗争的复杂国际局势和国内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法国仍然处于动荡之中。
在国家面临存亡的危急时刻,对强大王权的渴望仍是卢瓦索和勒布雷王权思想中的核心诉求。
它随着官职买卖的转移必须经过国王的许可和批准,这种程序上的限制加上对位高权重、能对国王造成直接威胁的高级官职不能买卖的规定降低了官职买卖对王权的影响,通过官职买卖形成的持官者群体成为国王执行绝对权力的工具,而不是制约王权的力量。
勒布雷则结合了国家理性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和国王权力结合起来,并且利用对“冒犯君主”这一罪名的阐释。
在法理上消除了任何反抗王权理论的合法性,因为国王是国家的代表,反对国王就是反对国家,反对所有人民,这种反抗本质上是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
HerbertH.Rowen,“L'Etatc'estamoi”:LouisXIVandtheState.FrenchHistoricalStudies,Vol.2,No.1(Spring,1961),pp.84-88.
F.L.卡斯滕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法国的优势地位1648-16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